审查与决定
第十五条 有审批权限的食品生产许可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进行现场核查。
第十六条 核查组织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根据申请人申请食品品种类别和审查工作量,组成核查组,对申请人进行现场核查,并将现场核查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及辖区日常监督管理部门。核查组由符合要求的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员组成,不得少于2人,原则上应当由食品安全监管人员进行,根据需要可以聘请专业技术人员作为核查人员参加现场核查,核查组成员的知识结构应搭配合理。核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由核查组长负责组织现场核查,对最终的现场核查结果负责。
核查组应根据《审查通则》《审查细则》及相关标准的要求,在实施现场审查前对企业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并制定现场核查方案。核查组应当自接受现场核查任务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生产场所的现场核查并上报核查组织部门。
第十七条 现场核查时,核查人员应当出示有效证件,填写食品生产许可现场核查表,制作现场核查记录,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由核查人员和申请人在核查表和记录上签名或者盖章。申请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核查人员应当注明情况。
核查组织部门开展食品生产许可现场核查时,应当按照申请材料进行核查。除首次申请许可,申请增加食品类别、品种明细或工艺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等发生重大变化的需提供试制食品检验合格报告外,其他情况下不要求提供全项目合格检验报告。开展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现场核查时,可以根据食品添加剂品种特点,核查试制食品添加剂的检验报告和复配食品添加剂配方等。试制食品检验可以由生产者自行检验,或者委托由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检验。
现场核查时,发现申请人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或因企业原因导致现场核查无法正常开展的情形,可立即终止现场核查任务,并及时向核查组织部门报告。
申请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在产品注册或者产品配方注册时经过现场核查的项目,可以不再重复进行现场核查。
第十八条 现场核查时,申请人应予以配合。申请人有权对审查人员提出回避要求,但应在审查日期1个工作日前提出。核查组织部门发现存在回避情形的,实施回避制度。
第十九条 对生产者名称、生产地址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变更事项应在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对无需现场核查的换证、变更事项应在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对需要现场核查的首次、变更、延续申请事项应在受理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期限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条 有审批权限的食品生产许可部门应当根据申请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等情况,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生产许可的决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食品生产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食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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